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67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67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67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蔡金保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台財訴字第0940046597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茲指定民國95年6月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許武峰法官許金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書記官孫庠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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