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63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遺產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634號原告甲○○原告丙○○○原告兼右二人訴訟代理人乙○○被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代表人丁○○訴訟代理人己○○
戊○○上列當事人間因遺產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台財訴字第0941302074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5年6月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林秋華法官許武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書記官廖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