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646號
原 告 廖志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債
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55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