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342號
原 告 余品萱
訴訟代理人 謝新平 律師
被 告 廖錦英
張 蔡秋琴
呂陳金娥
葉江滿 即 葉石墻 之繼承人
葉財福 即葉石墻之繼承人
葉建智 即葉石墻之繼承人
張葉阿血 即葉石墻之繼承人
葉清美 即葉石墻之繼承人
羅瑄 即葉石墻之代位繼承人
蔡玉村
陳鄭彩雲
詹施素花
何禮欽
連黎華
邱福炎
楊連池
李靜子
陳萬柱 即 洪日旨 之繼承人
陳彬瑞 即洪日旨之繼承人
陳怡菖 即洪日旨之繼承人
陳耀申 即洪日旨之繼承人
陳啟敏 即洪日旨之繼承人
郭德蓬
陳能德
吳 陳秀春
廖桂香
鍾 周淑容
林俊傑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素琴
被 告 黃淑貞
游玉眉
連得時
張江 阿腰
王思欽
詹信泓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詹璦寧
被 告 廖陳英子
王春喜
雷在鳳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雷雅玲
被 告 游洪素卿
傅秋雲
陳 吳月嬌
王子明
方 吳淑嬌 即 方正雄 之繼承人
方秀如 即方正雄之繼承人
方文傑 即方正雄之繼承人
方秀娟 即方正雄之繼承人
林素梅
李郭花真
張慶堂
黃金貴
張國雄
張國明
蔡秀妍
張清文
張清三
江麗芬
李國輝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素梅
被 告 吳錫華
郭桂香
王却
陳文肇
劉永元
石粵雄
石粵軍
陳傳宗
張銘源
張志明
張志榮
張淑美
陳月嬌
吳昭民
蔡淑玲
黃裕霖
楊琇珊
翁士恩
陳麗珍
陳麗慧
陳麗蓉
邱美月
詹妍華
和英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廢止)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銘鴻
訴訟代理人 林素梅
被 告 高有志
饒義良
葉俊宏
周秋芳
周杏玲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廖桂香
被 告 游雅婷
訴訟代理人 林沛宏
被 告 陳建興
蔡宸豪
蔡沐蓉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孫婉琦
被 告 郭雅伶
黃玉燕
謝華云
張育瑋
張盛翔
李丁讚
陳瑞欣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淑貞
被 告 許素琴
陳茂松
葉怡伶
葉佳珍
劉昶泰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游玉眉
被 告 郭正一
郭芝妤
潘銀哖
陳清裕
陳俊維
孫有民
陳憲博
陳 蔡美鴻
王文皇
王文俊
高天志
林保慧
吳錦寬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錫華
被 告 黃永慶
蔡常輝
謝惠鈞
謝祥維
簡紫婷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新忠
被 告 陳怡豪
蔣利和
蔣鎮 和
蔣玉梅
謝禎鴻
江怡瑩
江宗翰
陳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7月18日下午5時0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