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87號原告 吳保國 被告 吳葆珠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3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稅捐機關之房屋課稅現值、核定金額及土地之公告現值、公告地價,均難認可適時反應不動產之交易價額,自不得以之為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基礎。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61號、109年度台抗字第918號、110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如附表所示之房地(下稱系爭不動產)為其借名登記在被告名下,爰依借名登記關係終止後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惟原告並未提出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資料(如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而房屋課稅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與市價恆有落差,不足以反映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客觀市場交易價額,依上開說明,本院非不得參酌鄰近系爭不動產於原告起訴前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作為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地政司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系統網站之結果,茲就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分述如下:
(一)沙鹿區三鹿段1491號土地(下稱1491號土地):1491地號土地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萬4200元(本院卷第39頁),參考與系爭土地坐落同地段,且非「親友、員工、共有人或其他特殊關係間之交易」者,於原告112年7月12日起訴前1年內之土地之實價登錄交易紀錄,為同段1191號土地,交易價格為每坪27萬9000元,換算後約為每平方公尺8萬4397元(每坪=3.3058平方公尺,計算式:279000元÷3.3058≒84397元),而該1191號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萬3799元,與1491號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相近,是依照比例計算,1491號土地之交易價額約為每平方公尺8萬6850元(計算式:84397元×14200/13799≒86850元)。又1491號土地面積為624.22平方公尺(本院卷第39頁),原告請求被告移轉之應有部分為100000分1900,故該筆土地起訴時交易價額為103萬57元(計算式:624.22平方公尺×86850元×應有部分1900/100000≒0000000元)。
(二)沙鹿區三鹿段1531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461建號建物(下分別稱系爭土地、系爭房屋,並合稱系爭房地):系爭房屋為鋼筋混凝土造四層樓建物,於民國96年5月8日建築完成,主要用途為停車空間、住宅,迄112年7月12日本件訴訟繫屬時,屋齡約為16年,主建物與附屬建物面積合計換算後約46.86坪【每平方公尺=0.3025坪,計算式:(總面積
135.34平方公尺+陽台15.92平方公尺+雨遮3.65平方公尺)×
0.3025=46.86坪,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有原告提出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參(本院卷第45頁)。對照與系爭房屋相近路段、建物型態及屋齡相仿之房屋(門牌號碼:自立路232巷1號,屋齡16年,鋼筋混凝土造造,總面積
46.27坪,主要用途:停車空間、住宅)與坐落之基地(臺中市沙鹿區三鹿段),前於111年1月間出售時之總價為新臺幣(下同)1150萬元,換算後每坪約為24萬8541元(計算式:
00000000元÷46.27坪=248541元),經核其非親友、員工、共有人或其他特殊關係間之交易,據此計算,系爭房地起訴時交易價額為1164萬6631元(計算式:46.86坪×248541元≒0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三、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67萬6688元計算式:0000000元+00000000元=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35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112年8月17日星期四前(含當日)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書記官黃馨萱附表:
編號不動產標示權利範圍1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重測前為南勢坑段埔子小段537-2地號)1900/1000002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重測前為南勢坑段埔子小段537-44地號)及其上同段1461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巷000號)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