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9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貳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首查,本件被告甲○○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其之自白及起訴書所羅列各項證據可憑,再被告所犯偽造文書罪、詐欺罪,犯行多達60餘條,被告行為反覆實施,有再犯之虞,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且被告冒名申辦之門號眾多,危害社會治安重大,依比例原則衡量,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自民國97年11月
4日起實施羈押。
二、再查,本院再經訊問被告甲○○,仍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前開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裁定自98年2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劉淑玲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