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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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1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字第5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數罪,分別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件附表編號2之併科罰金部分,並未有二裁判以上,須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罰金部分依其原宣告之刑執行之,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高明哲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