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丙○○被告乙○○
(現另案羈押於臺灣士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97年度訴字第419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陳正昇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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