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569號聲明人丙○○
甲○○乙○○共同法定代理人丁○○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戊○○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被繼承人戊○○其他子女 楊宗燁 、 楊雯婷 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或已經拋棄繼承及相關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書記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