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7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羈押在臺灣桃園看守所)丙○○
(現羈押在臺灣桃園看守所)甲○○
(現羈押在臺灣桃園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劉竭輝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丙○○、甲○○均自民國玖拾伍年伍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丙○○、甲○○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
1項第7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2月24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3人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著自95年5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潘進順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至菁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