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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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342號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訴訟代理人 張元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興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2,22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書記官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