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嘉簡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字第141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張吉祥
上列原告對被告 陳明川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
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5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4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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