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字第658號
原 告 蔡滋華
訴訟代理人 丁玉淳
被 告 賴 李採霞
洪珠
陳建盛
賴旭星
上列當事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3日所宣
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於附表第五行及第六行有關「賴旭星1/6、
賴李採霞 1/8」之記載應更正為「賴旭星1/8、賴李採霞1/6」。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於附表第五行及第六行有關「賴旭
星1/8、賴李採霞1/6」誤寫為「賴旭星1/6、賴李採霞1/8」
,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之。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書記官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