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旗簡字第17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榮棟
送達代收人 張嘉蓉
被 告 劉甲申
被 告 劉菊英
被 告 劉竭欽
被 告 張佩媛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8日所為之
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及第二項中關於「中壇段3093地號」之記
載,應更正為「中壇段3039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旗山簡易庭
法官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書記官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