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字第37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被 告 許通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信用卡消費契約提出本件訴訟,因被
告同意兩份信用卡申請書內聲明事項欄所載由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
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書記官張毓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