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屏小字第69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劉佳榮
劉乃華
被 告 李國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叁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貳佰元計算之逾期繳款
手續費。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陳怡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陳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書記官鄭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