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0年度營簡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營簡字第6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被   告  張善
被   告  曾俊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
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被告曾俊智應就上開不動產於97年7月9日經
臺南市鹽水地政事務所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登記予以塗銷
。」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曾俊智應就上開不動產於97年7月9日
經臺南市鹽水地政事務所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登記予以塗
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
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書記官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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