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0年度潮小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小字第159號
原   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被   告  莊嘉文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
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
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00年4月28日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惟
被告已於原告起訴前之97年8月13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被告於原告起訴時已無當事人能力
,且本院亦無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補正(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455號判決參照),故依前
揭規定,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應由原告負擔。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19第
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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