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小字第606號
原 告 向陽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蔡月裡
訴訟代理人 張奉榮
被 告 洪國宸
訴訟代理人 林詠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5月23日下午2時10分在
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查原告自100年1月1日起,已由蔡月
裡擔任新任主任委員,其法定代理人已變更,請依法於七日內具
狀承受訴訟(繕本逕寄對造),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