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2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23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昶安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若相對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請陳明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2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23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昶安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若相對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請陳明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