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7號原告 吳永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喜秀 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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