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2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2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23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洪毓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何茂楠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釋明具體明確之利息起算日(「民國102年5月17日」或「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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