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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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70號原告 劉裕益 被告保證責任桃園縣溪海社區合作農場法定代理人 馬克旦 被告台灣綠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效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82,385元(以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返還全筆租賃土地之面積乘以土地於民國
102年度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計算:即3333平方公尺x2,845元=9,482,385元,而非以原告於起訴狀所稱以嗣後實際測量地上物占有土地之面積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4,951元,扣除原告於起訴時所繳納之1,0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93,9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書記官郝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