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22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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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2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22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理人 陳哲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建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建彰營造有限公司)、 張榮珍 、 林義隆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正確請求金額。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