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8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8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818號聲請人 吳仁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4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表:102年度除字第81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 黃金章臺灣新光商業銀行│102年1月10日│30,330元│HC0000000││││五常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