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馬小字第38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林文謙
陳信華
被 告 王永慶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馬小字第38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下午
4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政揚
書記官 林德盛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柒拾玖元,及就其中新臺幣貳萬伍
仟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肆萬零柒拾玖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林德盛
法官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德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