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252號
原 告 林彥文
被 告 順發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錦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價金事件,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以下同)110,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向本院補繳。
(二)本件被告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為高雄市,請敘明本院
有管轄權之事由及法律上理由。
二、上開補正事項,裁判費部分,逾期不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管轄權部分,逾期未補正,則依法移轉管轄法院,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