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09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0900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弄6號債務人丁○○
一、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佰柒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若債權人對債務人甲○○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債務人丁○○就前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民事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6年度促字第20900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4,700,000元│96年3月6日│2.5%│96年4月7日│├──┼────────────┼───────────┼───────────┼───────────┤│002│2,000,000元│96年6月6日│3.285%│9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