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8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江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拾壹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刑法第320條│刑法第325條│││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9月8日19時許│95年8月31日上午11│95年8月27日晚上9││││時37分許│時40分許│├─┬──┼─────────┼─────────┼─────────┤│偵│機關│桃園地檢署│桃園地檢署│桃園地檢署││├──┼─────────┼─────────┼─────────┤││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4806│95年度偵字第19824│96年度偵字第19084││查││號│號│、18054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2479號│95年度易字第1442號│95年度訴字第2093號││實├──┼─────────┼─────────┼─────────┤│審│判決│95年11月30日│95年11月30日│95年11月7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訴字第2479號│95年度易字第1442號│95年度訴字第2093號││決├──┼─────────┼─────────┼─────────┤││確定│96年2月5日│96年1月2日│96年1月8日│││日期││││├─┴──┼─────────┼─────────┼─────────┤│合於中華│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褫奪公│││日││權期間或│││││罰金額││││├────┼─────────┼─────────┼─────────┤│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