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8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飛鳴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修正前刑法第│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322條│例第10條第1項│例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0年11月2日起│91年1月4日起│同左│││至90年12月17日│至同年月9日止││││(聲請意旨誤載│(聲請意旨誤載││││為90年12月17日│為91年1月9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關年度及案號│院檢察署91年度│院檢察署91年度│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970號│偵字第244號│偵字第244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後││院│院│院││事││││││實├────┼───────┼───────┼───────┤│審│案號│91年度訴字第│91年度易第991│91年度易字第││││341號│號│991號││├────┼───────┼───────┼───────┤││判決日期│92年4月9日│91年7月24日│91年7月24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定││院│院│院││判││││││決├────┼───────┼───────┼───────┤││案號│91年度訴字第│91年度易第991│91年度易字第││││341號│號│991號││├────┼───────┼───────┼───────┤││確定日期│92年7月3日(│91年9月15日│91年9月15日││││聲請意旨誤載為││││││92年7月31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十六年罪犯減刑│款│款│款││條例││││├───────┼───────┼───────┼───────┤│減刑刑期│有期徒刑玖月│有期徒刑叁月又│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拾伍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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