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О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四年度聲沒字第一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小包(淨重分別為零點伍伍公克、零點壹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所有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毒品,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九十四年度戒毒偵字第一號),惟扣案之海洛因二小包(淨重分別為○˙五五公克、○˙一一公克)係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併銷燬之。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一時三十分許,在臺東市○○街○號附近,為警當場查扣之白色粉末一小包(淨重○˙五五公克),及於同年月二十七日入臺東看守所執行觀察勒戒處分時,在該所中央臺經該所管理人員查獲送警扣案之白色粉末一小包(淨重○˙一一公克),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結果,均含有海洛因成分,有該局鑑定通知書乙紙附卷可參,而被告亦坦承施用海洛因,有偵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又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採集之尿液,經送請檢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亦有臺東縣衛生局煙毒麻醉藥品類委託檢驗結果通知書乙紙附於偵查卷內可參,足徵上開扣案物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係屬前述之毒品、違禁物,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四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范乃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