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六二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因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貳仟貳佰貳拾參元,並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八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四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曾宗欽附計算書第一審裁判費五三二二三元。
鑑定費八○○○元。
證人旅費一○○○元。( 李庭英 、 江雨璇 )合計六二二二三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敏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