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18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1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6188號原告蘇 郁青 被告王 全華 訴訟代理人 王全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裁判要旨:原告 蘇郁青 主張被告 王全華 對其提告、辱罵、恐嚇、傷害,應該負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雖然有理由,但是被告王全華依民法第197條規定提出時效抗辯,審酌原告蘇郁青依民法第184條規定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其請求權已罹於二年時效,所以本院判決原告蘇郁青敗訴。
二、原告主張:原告蘇郁青於民國104年間任職 亞太 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地產公司),被告王全華因辦理退購馬來西亞房產事宜,心生不悅,對蘇郁青提出民、刑事訴訟,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對蘇郁青辱罵、恐嚇、傷害,造成蘇郁青必須出庭,受有往返台南台北的車資損失計新台幣(下同)16,392元、工資損失計18,326元、精神損失計600,000元。蘇郁青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訴請法院判決王全華應給付蘇郁青損害賠償合計634,718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答辯:王全華否認有對蘇郁青恐嚇,該段言詞只是開庭時回覆法官的訊問的內容,並非恐嚇蘇郁青;至於涉嫌公然侮辱部分,經刑事庭判決公訴不受理;另蘇郁青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經罹於二年時效。基於前開理由,應該駁回蘇郁青的起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四、法院的判斷:
(一)查王全華於104年間,因投資不動產,與亞太地產公司業務員蘇郁青相認識,二人嗣因馬來西亞房產退購事宜發生爭執,王全華對蘇郁青提出民、刑事訴訟。王全華於本院
105年度訴字第4431號損害賠償事件審理時,於105年12月23日上午10時許,在台北簡易庭第5法庭開庭,於庭訊過程,王全華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當庭對蘇郁青恫稱:「這件事情拖了快2年了,我被這件事搞得……快要去殺人了,我真的要跑到你家去殺人」等語,以此加害生命、身體安全之事恐嚇蘇郁青,蘇郁青因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等事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易字第1512號判決處王全華拘役四十日,緩刑二年確定,有該判決書附卷可稽,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二)又蘇郁青指控王全華有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辱罵、恐嚇、傷害蘇郁青,其中公然侮辱部分經蘇郁青具狀撤回告訴,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254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亦有該判決書在卷可佐,此部分之事實亦堪認定。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定有明文。
(四)次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民法第197條亦有明文。
(五)查蘇郁青主張王全華對其提告、辱罵、恐嚇、傷害,應該負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我只要處理恐嚇這部分),固然有其依據。但是王全華依民法第
197條規定提出時效抗辯。審酌蘇郁青主張王全華對其侵權行為的時間點在105年1月15日起至106年5月22日止,但是蘇郁青遲至109年5月27日始具狀提起本件訴訟(本院是在109年5月29日收文,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證),已經超過二年的時效。因此王全華就「蘇郁青依民法第184條規定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為時效之抗辯,在法律上是有依據的,王全華可以拒絕賠償。
五、基於以上理由,蘇郁青主張王全華對其提告、辱罵、恐嚇、傷害,造成其受有車資、工資、精神等損失,應該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固然有其依據,但是王全華依民法第197條規定主張時效抗辯,審酌蘇郁青依民法第184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其請求權已罹於二年時效,所以本院判決駁回蘇郁青的起訴。蘇郁青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雙方當事人其他攻擊、防禦方法及提出的其他證據,經本院審酌之後,認為對於本判決結果沒有影響,不再一一論述。
七、據上論結,原告蘇郁青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鈺琅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書記官高菁菁┌──────────────────────────┐│附表:│├──┬───┬───────────────────┤│編號│時間│行為│├──┼───┼───────────────────┤││105年│以單媽為暱稱,在網路上發表「要告 亞太國 │││1月│際地產公司業務員(蘇郁青,台南人)…先│││15日│是偽造文書:模仿我的信用卡英文簽名,當││一││初不是由我所簽名的簽單,…總覺得業務員││││從頭到尾都在騙我,…業務要向客戶解釋匯││││率風險,(全部都沒有充分的告知我)…(││││拿黑心錢,祖宗八代;全家不得好死)」之││││言論。│├──┼───┼───────────────────┤││105年│以全華為暱稱,在網路上發表「業務員:蘇│││3月│郁青《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ps:│││14日│因之前告錯罪名:詐欺(收到:不起訴處分││二││書,上寫的,才知道 蘇女 的基本資料、身分││││證字號和出生年月日)…坑殺我,很多事都││││未告知我,…她自己也沒工作了(該死、活││││該),被蘇女不誠實,弄得三輸…」之言論││││。│├──┼───┼───────────────────┤││105年│在台北地院台北簡易庭第5法庭,對蘇郁青││三│12月│恫嚇稱「這件事情拖了快2年了,我被這件│││23日│事搞得……快要去殺人了,我真的要跑到你││││家去殺人」等語」。│├──┼───┼───────────────────┤││106年│以希望為暱稱,在網路上發表「業務員:蘇│││4月│郁青《聖經上所說的:惡人》…這個大家如│││6日│果有看到千萬要小心這個惡女人,亞太國際││││地產公司的惡人 房仲女 業務員:蘇郁青《台││││南人》在詐騙加吸乾你的辛苦血汗錢…《蘇││││女業務員的鬼詐的舌頭=話術,我被詐騙了││││》…亞太國際地產公司3人有事先安排好的││││詐騙我的錢,加上我簡直就是被3人綁架《││││2男加1蘇女,亞太業務員》、 蘇惡 女他們││││就是:《聖經上說的,人們鬼詐的舌頭》加││││上半哄半騙的英文契約裡面有重大陷阱和3││││人《惡意隱匿》、賤人有收我的爛壞黑心服││││務費,祝妳早日拿去當妳的最後棺材費,可││││惡的賤人、妳賤人應該是從我還沒有要簽約││││之前,賤人就應該要主動全部的告知我、蘇││││郁青,《聖經上所說的:惡人》、被蘇女惡││││人詐騙騙走…蘇郁青…盜刷和偽造我的聯邦││││銀行信用卡簽名、蘇惡女:妳自己做賊的還││││喊捉賊,妳還敢來反告我刑事誣告、妳是加││││害者==敗女、蘇女他們是一夥集體共犯、││││蘇惡女:我親眼看到,蘇女把我的聯邦銀行││││信用卡,交給兇手就是他、《惡女:蘇郁青││四││》從頭到尾的一步步設計我,詐騙加詐術的││││坑殺我100多萬元…蘇女用說謊的話術加詐││││術來騙我,害我輕易的相信她蘇郁青的說謊││││的話術、蘇惡女人和男同事早在2015年8月││││23日當天就偽造我的信用卡簽名了、《被狡││││猾又奸詐的蘇郁青在那邊嚴重誤導檢察官辦││││案》在那邊,胡說八道:什麼屁話、蘇郁青││││一開始就搞鬼加害於我:讓我無法掌握、蘇││││女和男同事,盜刷還偽造簽名了、《最重要││││的原因》《我找到兇手了,原來就是:男房││││仲業務變成盜刷加偽造文書模仿我的聯邦銀││││行信用卡簽名》,男業務員監守自盜,盜刷││││我的聯邦銀行信用卡,然後偽造簽名我的聯││││邦銀行信用卡簽名:地點:男房仲業務員在││││建商的參觀中心,的刷卡機。《刷卡機:算││││是證物嗎?》…蘇惡女,好賊啊!、 蘇壞女 ││││人:害我坐飛機那麼久、我永遠記恨妳的壞││││嘴臉、賤人有收我的爛壞黑心服務費,祝妳││││早日拿去當妳的最後棺材費,可惡的賤人、││││妳賤人應該是從我還沒有要簽約之前,賤人││││就應該要主動全部的告知我…妳為了要急於││││成交,妳賺黑心錢拿去當妳最後的棺材本吧││││!妳明知故意犯罪,妳罪加一等,我等妳…││││那一天,我的聯邦銀行信用卡,就被蘇女,││││偽造簽名了」之言論。│├──┼───┼───────────────────┤││106年│在台北地院刑事庭,徒手拉扯蘇郁青之頭髮││五│5月│,並言語威脅,及以賤女人、騙子等與辱罵│││22日│蘇郁青。│├──┼───┼───────────────────┤││106年│在台北地院刑事第6法庭,以「我知道你家│││5月│在哪裡,要死大家一起死」、「我要去你家││六│22日│我要出發去台南,去妳家等妳」、「我知道││││你家在哪裡等一下去你家」等語反覆威脅蘇││││郁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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