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股權讓渡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026號上訴人即被告 蘇桓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婕縈 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026號請求股權讓渡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5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75,750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