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50號原告 黃守賢 被告 張純禎
單師堯 林世閔 張浩然 單奕威 楊析茨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章曉文
法官王筑萱法官歐陽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