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2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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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230號原告 翁庚新 被告 陳麗霞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柒拾貳萬捌仟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肆萬柒仟捌佰貳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肆萬柒仟參佰貳拾柒元。
2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書記官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