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因侵占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原告 林珂 訴訟代理人 簡翊玹 律師被告 林南星
林德玄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105年度易字第5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附民卷第3頁),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瑋桓
法官陳秋君法官黃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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