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88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劉寧成 被告嫆宇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張美秋人被告 周宏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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