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0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0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0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環球購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林口第二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志綱 相對人即債務人熙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紳祐 (原名黃靖)相對人即債務人黃紳祐(原名黃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貳仟壹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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