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76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769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馬太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速偵字第59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簡馬太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有關簡馬太之前科,應補充更正為「 簡馬太前 於民國98年間,因傷害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桃簡字第17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5月確定;另因強盜、2起恐嚇取財、傷害及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交訴字第16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7年8月、8月、7月、4月、3月,經被告提起上訴,除恐嚇取財與公共危險部分嗣經被告撤回上訴而確定外,強盜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4633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論以恐嚇取財罪,並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傷害部分則改判無罪確定。上開5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786號裁定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於
101年6月1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簡馬太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前有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前揭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正值青壯,竟不思循正途賺取錢財,反恣意行竊,全無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法治觀念,殊值非難,惟念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且竊得之財物業經被害人 林凱侖 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憑,兼衡其高職畢業之知識程度、業工而貧寒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附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偵卷第5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竊取之財物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官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簡婷瑩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速偵字第5916號被告 簡馬太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簡馬太前於民國98年間因傷害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桃簡字第176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另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交訴字第16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經上訴後,強盜罪部分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4633號改以恐嚇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上開各罪嗣經同上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7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甫於101年6月1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1年10月24日13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見林凱侖停放於路旁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車門未上鎖,乘無人注意之際,進入車內竊取林凱侖所有之黑色I-PHONE手機1支,得手後欲離去,旋為林凱侖當場發現並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簡馬太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林凱侖證訴之情節相符,復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現場及查獲照片4張在卷可稽,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檢察官鄭遠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