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9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9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9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菁山雅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宏濤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家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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