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附民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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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附民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A女真實姓名年籍.被告 陳俊明 上列原告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一0一年度侵上訴字第一九五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胡忠文法官王義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