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9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星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字第9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星道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陳星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卓進仕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星道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4年││├────────┼───────────┼───────────┼───────────┤│犯罪日期│99.12.23│99.12.2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931號│100年度偵字第1931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038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038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4.24│101.04.24││├─┼──────┼───────────┼───────────┼───────────┤││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案號│101年度台上字第5256號│101年度台上字第525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10.12│101.10.1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21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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