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重上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54號上訴人即反訴原告萬寶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惠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 律師複代理人 戴君容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台超萃取洗淨精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在第二審提起反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602,3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258元,未據反訴原告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
法官許秀芬法官朱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