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20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0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宏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9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宏彬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宏彬因公共危險等數罪,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均經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王鏗普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張宏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公共危險││││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併科新臺│有期徒刑8月││││幣30000元│││├────────┼──────────┼──────────┼──────────┤│犯罪日期│100.12.15│100.08.23│││││││├────────┼──────────┼──────────┼──────────┤│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100年度速偵字│101年度調偵字││││第2403號│第3號││├─┬──────┼──────────┼──────────┼──────────┤│最│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交簡字│101年度交上訴字│││實││第378號│第960號│││審├──────┼──────────┼──────────┼──────────┤││判決日期│101.02.21│101.08.30││├─┼──────┼──────────┼──────────┼──────────┤│確│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1年度交簡字│101年度交上訴字│││決││第378號│第960號│││├──────┼──────────┼──────────┼──────────┤││判決│101.03.20│101.10.16││││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1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598號│第502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