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再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聲再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101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潘星諭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49號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確定判決(最高法院102年臺上字第2451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3715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541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敘明所依程序法條款項),然僅提出聲請狀1份,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之程序即違背規定,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任森銓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書記官黃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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