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再字第4號上訴人 蘇朝清 上列當事人與 蘇旺仁 間因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2萬3,51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0萬5,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及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黃科瑜法官林紀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書記官葉淑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