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易字第1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1062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鉉鎧上列被告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 林炫鎧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林鉉鎧」。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姓名之記載,有主文欄所示之顯然誤載,爰依前項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黃小琴法官王邁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