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92號上訴人 曾進利
李鈴木 上列上訴人因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民國102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18,000元(計算式如附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80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附表:
(144+52+120)平方公尺X10,500元/平方公尺=3,31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