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家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家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簡字第15號原告 朱峻世 被告 涂淑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中關於「 塗淑婷 」之記載,應更正為「涂淑婷」;關於「新竹市○區○○街○○○巷○○號4獳」之記載,應更正為「新竹市○區○○街○○○巷○○號4樓」;關於「被告應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書記官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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